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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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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6 20:11:23 打印 字号: | |

诉讼风险告知书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受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诉讼请求或其申请不被支持的后果。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的,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是在国外或港、澳、台形成的,还应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的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9、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甚至预付的诉讼费都无法执行的风险。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而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11、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的,会导致债权不能全部实现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被裁定中止执行,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12、不按时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不按规定期限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会导致法院不予执行的后果,甚至预付的诉讼费都不能执行的风险。


责任编辑: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