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通 知
(2022)湘0202破2-1号
株洲市名创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已裁定受理了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