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年时间内,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和芦淞区入室盗窃36起,盗窃8347元现金和多部手机、电脑等物品。近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4岁的曹某是耒阳人,住在株洲市荷塘区周家屋场。2015年7月,被告人曹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红旗村一住户家中,盗走一台红米手机。此后至2015年11月,曹某先后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和芦淞区各个小区,采用套锁等方式,入室盗窃36起,盗窃现金共计8347元,盗窃部分物品价值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19154元。另有10台手机、3台笔记本电脑和1台学习机尚未鉴定。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宣布了该案判决结果,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曹某退赔尚未追回的被盗财产损失予以发还给各被害人。
链接:http://hn.rednet.cn/c/2016/06/04/4000994.htm
http://mt.sohu.com/20160604/n452855067.shtml
http://news.163.com/16/0604/10/BON75ND600014AEE.html
http://news.sina.com.cn/o/2016-06-04/doc-ifxsvexw84196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