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因不堪忍受家暴,女子张妙(化名)向荷塘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天后,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家暴事实存在,6个月内,禁止张妙丈夫唐某骚扰、跟踪、接触张妙及其父母等近亲属。
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施行后,我市法院签发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前,该裁定已生效,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唐某户籍所在地桂花村村委会、桂花派出所。
为逃脱家暴、软禁,她曾从二楼跳下
现年26岁的张妙与丈夫唐某育有一子。
去年9月4日,张妙与同事聚餐回家晚了,唐某便对她拳脚相加,甚至用木棍猛击张妙腿部。第二天,张妙向桂花派出所报案。可是,一个礼拜后,唐某在张妙上班的公司再次殴打了她。
11月2日,张妙到法院起诉离婚。5天后,唐某再次对张妙进行殴打、辱骂,并将张妙锁在自家房屋的二楼。为逃脱,张妙从二楼跳下并报警。
当年12月,综合考虑两人育有孩子,且感情有修复的可能,法院依法作出了不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并希望唐某以此为戒,不再对张妙施暴。
可1个月后,唐某在张妙娘家又殴打了张妙,造成张妙轻微伤。
法院裁定:施暴丈夫6个月内禁止接触妻子
3月14日,打算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张妙,向荷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依法在72小时内做出了上述裁定。
承办法官肖伟群告诉记者,《反家暴法》施行之前,法院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往往证据、依据不足,即便作出保护裁定,谁来保证裁定执行也是个问题,“《反家暴法》施行后,明确了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规定受害者所在的村(居)委会、辖区派出所等必须协助执行。”
“家暴不是家务事,需社会共同抵制。”肖伟群说,法院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作出裁定,认定家暴事实存在,与张妙受到家暴后能积极报警并就医,留下了充分的警方出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作为证据,不无关系。
村委会、派出所首次收到制止家暴通知
3月17日下午,因唐某不在家,而其父母拒绝签收法院送来的裁定书,法官依法留置送达了相关文书。
此外,两份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当日下午,分别送达了张妙户籍地的桂花村村委会及桂花派出所。
“若唐某违反禁令,张妙可向村委会、派出所反映情况。”肖伟群称,村委会和派出所必须对张妙施行特别保护,及时制止家暴并收集证据向法院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制裁措施。“若唐某违反禁令,法院也将对他予以拘留、罚款等,若构成犯罪,将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将要求社区民警对张妙予以特殊注意,积极介入他们夫妻间的纠纷并向法院报告,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桂花派出所副所长周舟表示。
《反家暴法》规定,若协助执行单位失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对相关单位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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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znews.gov.cn/news/2016/0318/2061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