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暴范围、性质和法律责任,让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处置、审理等全面有法可依。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一部新的法律,《反家暴法》将如何驱散笼罩在家暴受害者心头的阴霾?如何指导社会各界参与到反家暴力量中来?本期《法治周刊》聚焦此话题。
“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对家暴受害方发出人生保护令的想法不是没有过,但真要发出来,确实有难度。”3月5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以往,由于反家暴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要社区、调委会,甚至是法院、公安等介入家暴,都有一定难度。”
确实如此,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作为一种探索,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份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很可能是我市到目前为止,第一份也是唯一的一份人身保护令。
“这样的情况即将改变。”荷塘区人民法院法官童建荣认为,随着《反家暴法》的施行,不仅人身保护令将更容易发出,“社会各界共同抵制家暴的力量也将更加主动,更加有的放矢并有所作为。”
现象
由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大多涉及家庭暴力
“原告是女方的离婚诉讼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会涉及家暴情节。”童建荣告诉记者。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到了家庭暴力,法院可以依此认定另一方存在过错,“在判决离婚并处置相关财产等时,法院可视情节给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童建荣告诉记者,“然而,现实却是,因为证据意识不足,相关处理方的‘草草了事’,家暴取证遇到难题,打官司时,自称家暴受害者的一方,往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受到过家暴。”
家暴受害者对家暴取证的忽视,代表了社会对家暴的忽视。不少人依然认为家暴是家事,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小孩等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有鉴于此,童建荣认为,《反家暴法》的一个重大意义在于:界定了什么是家庭暴力,明确了家暴是触犯法律的,受害者应该主动维权,相关单位应该帮助制止、维权,“该法规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拒绝家暴,并主动寻求帮助,向家暴说‘不’。”
问题
别人的家事,我管不了?
家暴取证难问题,还暴露了相关处理机制的不健全,对家暴受害者的求助不闻不问,或者“有心无力”成为常态。
“以往,遭遇了家庭暴力,该找谁呢?找警察,警察可能会说这是家庭矛盾,只要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还不构成犯罪,最好先要社区、村组出面协调处理;找社区、村组,负责人会说,这是家事,应该由亲人劝阻,或者求助妇联……如此,一推二,二推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杜绝家暴,实际上是‘道阻且长’。”
那么,《反家暴法》对于这个问题,有何解决办法?“国家立法,关键还是要执行。制定《反家暴法》的目的就是制止、杜绝家暴,对于谁有责任发现、报告、协助解决处理家暴问题,谁有相关执法权等,《反家暴法》做了明确规定。”童建荣介绍,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这意味着,每一个个体、组织,对于反对家暴,都有责任,不再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童建荣认为。
解惑
发现家暴,社区、单位、警方等不及时处理,将违法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暴受害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接到相关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若不闻不问,将违反法律。
“《反家暴法》其实建立了一整套发现、救助家暴受害者的机制。”童建荣认为,根据规定,社区、村组、单位接到家暴受害者求助时,必须给予帮助并处理,学校、医院、救助站等发现施暴证据、线索,应该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这一整套发现、救助机制,不仅可以保证家暴受害者免遭进一步的侵害,还可以为日后的维权取证等留下证据。”
“此外,家暴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也将不再难。”童建荣介绍,《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暴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法院应该受理,并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裁定,“申请保护令,禁止进一步的家暴侵害,当然必须提供证据,但在社区、村组、警方甚至受害者单位充分介入的前提下,证据不会少只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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