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荷塘区法院向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彭某发出到庭参诉通知书,这也是该院在最高院提出进一步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力争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后发出的首份通知书,今天下午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今年6月底,彭某向该院起诉言某,要求言某偿还借款本息7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受理后于8月初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言某辩称借款不属实,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经过进行说明,但原告委托代理人无法叙述借款经过。
考虑到原告彭某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该院决定向彭某发出到庭参诉通知书,要求其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法官释法: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且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容易伴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加上一些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极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从证据证明效力而言,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通知当事人当庭接受询问等方式甄别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将于9月1日实施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