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荷塘区法院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齐某因逾期举证被罚款2000元,这也是该院在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后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因一起交通事故,齐某将李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于7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庭审中该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要求齐某进一步补充证据并确定了3日举证期限,但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直至7月27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齐某才在庭审中提交证据。经主审法官当庭询问,齐某未能就超过举证期限的逾期举证行为说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而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证不举的事实。
鉴于齐某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针对其逾期举证的行为,做出如上罚款决定。
法官释法
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因此在今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即是荷塘法院首例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的案件,而且今后对于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行为,该院也将严格依法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