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长株潭报》:伤人者未进行身份登记,网吧被判赔偿伤者
分享到:
作者:刘平 通讯员 黄河  发布时间:2015-03-18 09:39:06 打印 字号: | |
  市民到网吧上网,按照相关法规网吧应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登记。由于对上网人员开绿灯,结果株洲市荷塘区一家网吧为一起网吧内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埋单”。近日,根据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网吧因未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登记,被判对一起伤人事件的当事人进行相应赔偿。

  1

  伤者

  伤人者找不到,伤者状告网吧

  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经查,2013年7月7日凌晨2时许,市民周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某网吧上网,结果与邻座顾客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被邻座顾客打伤,导致周某左蝶骨骨折。事发当日,周某被送至株洲市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在实际住院5天后,于2013年7月12日办理出院手续。住院期间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797.79元,门诊就医花费共计1040.98元。2013年7月16日,株洲市某司法鉴定所经周某委

  托对其伤残登记作出鉴定,认为周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事发后,周某已报警,但至今未查明行凶者的身份。周某认为在网吧上网消费,网吧依法应当保护其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但网吧管理人员在行凶过程未予以制止,严重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网吧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网吧辩称其没有过错,周某是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导致互殴,周某自身有过错;周某在起诉中遗漏直接侵权人。

  2

  法院

  未对上网人员进行证件登记网吧判赔

  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首先,周某到荷塘区某网吧上网消费,因琐事与邻座发生争执,网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出面协调并制止争吵,最终导致周某受到第三人侵害,网吧未在其能力范围内将可能发生的危险控制。

  据法院查明,打伤周某的男子在网吧上网但没有留下身份信息,原来网吧未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登记,致使至今未能确定实施侵害行为第三人的身份,使周某无法向侵害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网吧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周某未能很好地与邻座沟通协商并保持克制,促使矛盾升级,其本身也存有一定过错,对于其损失应自负一定责任。综上,对于周某的损失,法院酌定网吧应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周某自负3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网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周某15926元。

  来源:长株潭报 2015年3月16日 A10版

  链接:http://czt.xxcb.cn/html/2015-03/16/content_2834959.htm
责任编辑:徐传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