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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绝预交公告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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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建荣  发布时间:2015-01-14 08:55: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外出,目前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将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而原告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不缴纳公告费,本案如何处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裁定中止审理。原告不缴纳公告费,致使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无法公告送达,法院无法开庭审理,故应中止审理,待原告缴纳公告费后,恢复审理程序。

第四种意见认为,由法院代为缴纳,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第五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案件仍应继续审理,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被告方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及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可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适用于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此,当事人不预交公告费,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法律依据。

二、实务中对“有明确的被告”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根据《古汉语常用字典》的解释,“明确”解释为“清晰明了而确定”,引申到法律层面上,应理解为原告通过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能指向某个具体的“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人口流动频繁,自然人、法人的居住地、经营地经常变更,而我国在人口登记管理方面较为滞后,片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居住地,无疑将加重原告起诉成本,也不符合法律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同时,若裁定驳回起诉,将诱使更多失信人员故意躲避法院诉讼,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阻碍诚信社会的建立。

第三、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某种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该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当事人不预交公告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情形,故法院因当事人不预交公告费而裁定中止审理,有违法之嫌。

第四,《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费由当事人本人自行负担,法院垫付公告费有损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从长远看,也将引发蝴蝶效应:更多人将效仿不再预交诉讼费,由财政为民事风险行为买单,不仅会加重财政负担,也不符合私权自治的理念,势必影响司法效率与司法权威,制约法院工作的开展。

第五,当事人不预交公告费,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被告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方式公告送达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由此,法院通过在本院公告栏公告,并在被告方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进行送达,符合诉讼程序要求。

结语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是指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法律文书公之于众,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法律推定已送达。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时,应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晓公告内容。本案中,虽通过在本院公告栏公告,并在被告方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公示范围窄、随意性大等弊端,影响被告方权利的行使,也将产生负面效应,间接鼓励当事人不缴纳公告费,将对登报方式公告的合理性产生冲击,背离公告送达制度价值理念,同时因“同案不同公告方式”,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故此,笔者建议,一是厘定登报和一定范围张贴两种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根据无法送达的原因、被告人是否与家人等亲朋好友联系、被告人下落不明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送达方式,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二是通过司法解释扩张不缴纳公告费的法律后果。参照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公告费,亦可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对于家庭条件困难的,可向法院提起缓交、减交、免交公告费,从而保障诉权,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徐传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