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某在荷塘区三家私人诊所输液时偷喝眼药水产生药物过敏反应进行敲诈勒索(详见本报7月2日A12版、7月4日A08版报道)。近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杨某某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警方调查得知,来自贵州遵义37岁的杨某某,在株洲无业。今年6月12日,杨某某来到月塘路贺某某私人诊所输液,偷偷服用携带的眼药水,让身体产生过敏反应,随后向贺某某敲诈了4800元。6月15日,杨某某来到华南路刘某诊所输液,以同样方式敲诈了刘某3000元。6月30日,杨某某在宋某诊所内准备进行敲诈时,宋某报警,民警赶来将杨某某抓获。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株潭报 2014年10月16日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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