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皮鞋夹带车间金属产品出厂,三年来将240公斤产品偷偷带出工厂牟利,但最终被厂方发现。近日,因犯职务侵占罪,郑某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57岁的郑某原是荷塘区钻石路一家工厂的职工。2010年底至2013年12月份,他利用工作便利将车间生产的一种合金制品时不时藏在皮鞋内秘密携带出厂,三年来携带出厂的合金制品达到240公斤。发现车间产品丢失情况后,郑某所在单位通过查看厂区各处监控,最后发现郑某夹带产品出厂,有一次在厂门口将郑某抓获。
经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郑某携带出厂的产品在2013年12月的市场价格为350元每公斤。但郑某将合金产品携带出厂后,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将其中210公斤的产品分六次卖给王某,获利21000元,另外30公斤产品在案发后返还给受害单位。案发后,郑某退赔31000元,王某退赔40000元给受害单位。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将所在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郑某、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以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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