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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法院审结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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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玲  发布时间:2014-06-06 15:54:49 打印 字号: | |
  • 被害人家属到庭旁听
  • 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
  • 指定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 当庭宣判并宣读强制医疗决定书
  5月4日,荷塘区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增设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成功审结了一起精神病人持刀重伤3人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从昆明乘火车来到株洲的被申请人王某,于2014年1月4日12时许窜至荷塘区合泰大街汽车南站门口,将当时正在物流公司运货的被害人李某捅伤,在逃离过程中撞到被害人崔某,又将崔某捅伤。随后逃离现场窜至荷塘区合泰大街涵洞原农贸市场的工地上又将被害人廖某捅伤。2014年3月28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后王某被送至株洲市三医院接受治疗。荷塘区检察院受理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经审查后,于2014年5月8日向荷塘区法院提出对王某的强制医疗申请。

  荷塘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远在云南红河绿春县的哥哥、母亲等亲人,通知其母亲到庭参加诉讼,并询问他们对王某被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依法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充分听取了代理意见;两次前往株洲市三医院会见王某,找其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听取意见。

  荷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三人重伤,已经造成了危害社会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虽经法定程序鉴定,王某系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王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依法作出对王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解析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特别程序,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从本案来看,由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对王某强制医疗,既确保了对其医疗的司法强制力,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也充分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其家人的负担。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适用强制医疗,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也是有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该精神病患者才符合接受强制医疗的条件。因此除了刑事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救治更多的依靠家庭和社会大众的努力和尽责,只有监护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担负起各自的责任,才能真正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徐传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