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开设赌场谋利犯下四宗罪 一审落锤31人集体获刑
分享到:
作者:喻志强 徐传村  发布时间:2014-05-27 16:52:40 打印 字号: | |
  日前,荷塘法院对一起特大集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31名被告共涉及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项罪名,其中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他3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同时对该团伙作案用的面包车、手机等物品和1,392,9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011年11月初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某采购赌博游戏机在株洲市荷塘区临街商铺摆放,纠集亲属、郴州籍老乡等人成立"赌博游戏机公司",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高额的利润使得该犯罪团伙迅速壮大,形成了以李某为首,唐某、邝某等人为骨干的犯罪集团。该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发展壮大期间实施了故意伤害、强拿硬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极大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李某某、邝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唐某等28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唐某等9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或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累犯、立功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传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