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北京的春天依旧寒冷。我戴着防雾霾的口罩,与来自全国法院、检察院、律师系统的400多名学员齐聚首都北京,参加全国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业务培训班。为期五天的培训主要是共同探讨有关未成年人性侵害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参与《性侵意见》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为我们做了精彩解读;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律师向我们畅谈了对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的真知灼见。因为中澳人权技术合作项目的缘故,来自澳大利亚的专家和法官的讲演是本次培训班的一大亮点。苏珊尼克森博士是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儿童保护部首席顾问,她为我们全面介绍了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机制;来自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的马霞·尼武法官和维多利亚州中级法院的费力西提·汉普法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许同是女性法官的原因,两位外国的法官跨越了肤色、种族、语言的障碍,让我备感亲切。她们以澳大利亚刑事司法系统的视角看待性侵犯问题。
通过澳大利亚各位法官的介绍,我们看到国际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相对发达国家在未成人性侵问题上的较为先进的做法。例如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录音录像、未成年人的远程作证、对警察的专业培训、受害人影响报告、监督令等,其法律规定之缜密、保护措施之完备、国家政府支持力度之强大,很值得学习。长期以来,由于性侵案件的特殊性、隐蔽性以及受传统文化、民俗习惯、报告主体的不确定因素等影响,我国的性侵案件报案率较低,特别是新刑诉法颁布后,更加强调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辞证据原则、非法证据排查等,都使性侵案件办理面临挑战。在性侵案件证据标准上如何依法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意见》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诠释。儿童利益最大化、特殊优先保护、快速办理、双向保护等理念都有所体现。在这些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指导下,使我们在司法实践的实施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指引,更有利于正义的恢复,更有利于达到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区利益、社会公益的平衡,更加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和平实现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遏制。
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愚。只有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才能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
培训结束时,雾霾已经消散,阳光再次来临,我踏上了归程的列车。想到马上就要回到我热爱的审判岗位,我的心中涌起了甜蜜的味道。我相信,有了这次学习精神的指导,法律的阳光将会抚慰未成年被害人的伤痕,带给她们更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