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新民诉法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极少得到运用。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比率低。2013年1月1日以来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642件,审结1546件,其中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的756件中没有1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
二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难度大。与立法以大章的形式规定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形成鲜明对照,新民诉法仅用第162条对案件类型进行了特定数额的限定,并没有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使审理法官在具体适用时难以把握。
三是小额诉讼案件调撤结案为主,判决较少。2013年1月1日以来审理结案的756件小额诉讼中,调解结案431件,撤诉197件,调撤率达83.1%,判决结案121件。
原因分析:
一是法官心有顾忌不敢用。很多小标的额案件虽然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但纠纷一旦形成闹到法院,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常常为了争口气不计成本"讨说法",即使强制启动小额诉讼程序判了也无法化解矛盾,一审终审难以定纷止争。此外当前严格的错案追究等法官业绩考评制度,使很多法官担心当事人没有了上诉的渠道,将更多的选择上访、缠访、闹访等法外途径,增加法院的维稳、信访压力,从而更愿意选择自己熟悉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尽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二是当事人心有顾虑不想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担忧,担心如果法院判决不如己愿,就会丧失二审的救济途径,而更倾向于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因为调解不成,审判照旧。
三是调解前置没有机会用。小额标的等类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的设立,使得审理过程中那些案件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案件多数以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在金钱、时间、精力方面的负担也因此大大下降。而调解不成的案件大多因为双方严重对立情绪不得不转入简易程序以判决结案。
四是被告去向难寻无法用。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难寻踪迹的案件越来越多,使得送达成为困扰审判的一大难题,其中很多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的案件因无法在一个月审限内送达被告而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此类案件平均比例达到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