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本是风华正茂的年龄,而25岁的朱某却早在2004年就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刑满释放后的5年间,又三次犯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刑。2010年刑满释放后,已经四进宫的朱某仍不悔改,再次因盗窃走上被告席,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后,朱某恶习重犯,2012年2月16日下午,刚去株洲一足浴店上班即顺手牵走睡觉同事的钱包;3月下旬的一天,朱某见自己上班的足浴店更衣室里有一个放有黑色挎包的柜子没上锁,遂打开挎包将其中的1400元钱据为己有,随后辞职离开;同年8月中旬,在株洲某休闲广场做服务员的朱某,再次趁员工宿舍无人之机,盗走同室工友的钱包。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