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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部分货款后失踪 合同诈骗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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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自仿 傅南  发布时间:2013-09-09 00:38:20 打印 字号: | |
  以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大量下单骗取被害人货物后"失踪"。近日,荷塘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1年10月,彭某通过赵某提供的厂商名片,多次打电话给浙江省桐乡市一皮革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沈某,并称自己叫"彭兵",虚构自己在株洲市经营毛领,生意很好,每天能卖出几千条毛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的信任,实际上彭某从未做过服装毛领生意。

  双方口头约定毛领每条按照43元的价格销售给彭某,由沈某先发货,货到后彭某再支付货款。从2011年11月15日起,彭某先后13次从沈某的加工厂购进毛领,并于2011年11月16日、11月21日支付了部分货款,分别为4万元和10万元。

  之后,彭某向沈某大量下订单。沈某共计发给彭某毛领11451条,价值492393元。被告人彭某除自己销售了2000多条外,其余9000多条毛领均以38元每条的低价转卖给了赵某。11月27日。沈某赶到株洲找彭某追款,找到彭某店面后得知彭某已将门面转让给他人,已无法与彭某见面。2011年11月28日,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彭某除支付14万货款给沈某外,共计骗得沈某货款352393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某与案外人赵某退赔给被告人沈某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沈某的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