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起了口角,拉扯之中挥拳相向,谁知一拳竟将他人打成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2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摩托车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兰天驾校门口与罗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郑某发现其摩托车前轮钢圈被撞歪,要求罗某修车,罗某不愿意赔偿和修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和拉扯,在此过程中,郑某一拳打在罗某的面部,致使罗某后仰倒地,造成其急性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系重伤、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并当场给付,被害人并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