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驾驶证却在小区内驾驶轿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后处置不当,将路人撞死。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2年8月18日8时3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曹某在驾驶他人的轿车于8时45分许在小区内由北往南行使,所驾车驶入左侧路面时,与另一辆轿车左侧尾部相撞。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入楼房西南角门面内,将被害人刘某撞倒。随后刘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逃离现场,车辆所有人张某向交警部门投案。后被告人曹某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离开现场,而由他人到交警部门投案系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被告人曹某在交警传唤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曹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