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付电费,被告人陈某私自改造电线线路,偷窃生活用电长达570天。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从2010年6月上旬开始,被告人陈某在荷塘区的租房内,通过私自改造电线路的方法,盗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生活用电,直到2012年5月4日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至此被告人陈某已盗窃用电时间达570天,共计造成损失7752.250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