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马永等四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采砂船在长江流域进行采砂,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采砂近40万吨,非法获利近45万元。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另三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4.99万元。据悉,该案为江苏长江流域首起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夏新华、范忠联系采砂船至南通新开闸外23号浮水域进行采砂作业,遭被告人马永、黄亚冲阻拦。后双方磋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马永、黄亚冲、夏新华、范忠共同组织采砂船进行采砂牟利。四名被告人各自分工,由夏新华、范忠事先联系好买主,根据买主的运砂船需求组织采砂船采砂,开采出来的江砂就地销售,同时按照销售金额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
2011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四名被告人在没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39.27万吨,造成国家资源费损失达78.5万元,其中非法获利44.99万元。
法院委托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的采砂行为,破坏了附近江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因采砂船在长江水道中无规律移动,严重影响了过往船只的航运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组织他人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四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谋划采砂活动,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或是疏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或是组织调度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生产管理等,事后又共同参与分赃,均应认定为主犯。考虑到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亚冲、夏新华具有立功表现,范忠犯罪作用略小于其他主犯,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长江流域尤其是长江干流非法采砂,不仅极大干扰船舶安全通行,威胁航道安全,还直接影响沿江水利防洪设施的功能发挥,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和威胁,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处罚,难以有效震慑犯罪。法院以刑事司法手段惩治非法采砂行为,对打击此类犯罪,保护长江航运安全、保护长江流域自然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陈向东 邓小燕)
■连线法官■
遏制非法采砂不能仅靠行政手段
“长江自古以来水患不断,且发生频率呈增多趋势,这与人类对长江流域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直接关系,非法过度采集江砂就是一个直接的体现。因为无序的非法采砂,导致河床河堤被破坏,长江江底水流方向越来越无序,江底形成一个个空洞,同时非法采砂还严重影响了航道安全,国家相继颁布了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长江内非法采砂。”
据该案承办法官王冯介绍,由于长江水域内砂多质量高,吸引了众多的非法采砂船只争先参与采砂活动。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暴利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致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
该案的判决,对当前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长江水环境资源安全,建设法治长江、美丽长江具有积极的意义。
(顾建兵 邓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