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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路飙车致人亡 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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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建华 通讯员 徐治平  发布时间:2013-05-09 19:59:54 打印 字号: | |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王某获刑的原因并不是醉驾,而是他与别人在马路上追逐竞驶。此案是浙江省首例追逐竞驶引起的危险驾驶案。

  4月6日,王某开着一个月前买的雅马哈摩托车,到夏某在萧山开的奶茶店喝东西。后夏某(另案处理)开着一辆甲壳虫轿车来了。王某开玩笑说:“你这破车不要开了。”“我这是轿车,比你的摩托车强。”夏某不甘示弱。“要不我们试试?”王某顺势提议道。于是,两人约定到附近的路上飙车,比比谁的车子好。

  从奶茶店出发到金鸡山桥头路段,王某和夏某两车你追我赶,起先是“雅马哈”领先,“甲壳虫”加紧油门赶超上去。到达金鸡山桥头后,两车又掉头折回,依旧互相追赶。最后,“雅马哈”再次超过“甲壳虫”,先进入弯道,身后的“甲壳虫”追过来时,与何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了激烈碰撞。

  夏某赶紧拦了一辆出租车送伤者何某去医院治疗,王某则留在现场报警。两人交代,在竞驶过程中,两车的车速维持在100公里/小时至110公里/小时。

  法庭审理查明,王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但没有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证,他的摩托车也未经有关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王某与夏某的行驶速度均超过案发路段限速50%。4月8日,王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他与夏某相约并进行追逐竞驶的事实。被害人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已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与他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王某自首、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浙江省审理的危险驾驶案均为醉酒驾驶类型,追逐竞驶尚属首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