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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赌债未果 非法拘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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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3-05-09 19:38:52 打印 字号: | |
  索要"点钱"未果,将他人非法拘禁达32小时之久。近日,荷塘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光辉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蒋定国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谭警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2年4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蒋定国将被害人王某带到被告人陈光辉等人在株洲市芦淞区一洗浴中心内开设的赌场,进行"斗牛"赌博。到4月28日中午11时许,王某在赌场内将向被告人蒋定国、陈光辉所借的约4万元"点钱"全部输光。

  于是,被告人蒋定国向王某索要"点钱",王某多方借钱无果。被告人陈光辉叫来小弟"小光"(在逃)、被告人蒋定国叫来谭警,4人将王某拘禁在株洲市荷塘区一宾馆内,对王某采取罚站、殴打的手段逼其还"点钱"。

  当天17时许,陈光辉又安排"小光"联系车辆与蒋定国、谭警将王某押至长沙县的家中逼债,在没有拿到钱的情况下,蒋定国、谭警等人又对王某进行殴打。

  19时左右,他们又将王某押回宾馆,谭警因事离开。在宾馆内,"小光"等人继续殴打王某,对其罚站,当晚被告人陈光辉又安排"小光"等人将王某押至醴陵市的一个宾馆,并由"小光"等人看守王某一晚。

  4月29日上午,陈光辉安排"小光"等人又将王某先后带至株洲市荷塘区两个宾馆内进行关押,索要"点钱",直至19时许,群众报警后,王某才获解救,王某被非法拘禁时间约32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陈光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蒋定国、谭警均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光辉、蒋定国、谭警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光辉、蒋定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光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定国、谭警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光辉、蒋定国、谭警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