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网站域名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员工李文(化名)负责管理机械公司的网站,却未及时续费,导致网站域名超过续费期失效,后该域名被注册至该员工之妻经营的公司之下,机械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员工之妻的公司将涉案域名过户给机械公司,李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高院。
机械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8月,公司指示李文向成都驰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驰微公司)申请办理一个全英文专业网站。机械公司与驰微公司约定,驰微公司为机械公司建设网站一个,并向机械进出口公司赠送scmighty.com域名(以下称涉案域名)一个,涉案域名由机械公司享有并使用,机械公司向驰微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网站开通后,李文负责网站管理及争议域名的续费。2010年3月,争议域名需续费,李文故意不办理续费手续,致使争议域名因超过自动续费期失效。该域名失效后不久,成都红星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红星公司,李文之妻经营)却加以注册并使用。之后,李文向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交了一张续费发票,造成涉案域名续费成功的假象。
机械公司认为,李文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占该公司域名,请求法院判令红星公司将涉案域名过户给机械公司。
一审机械公司胜诉,红星公司被判令将争议域名过户给机械公司。李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高院。
法庭查明,2007年3月,驰微公司为机械公司申请了涉案域名,并将该域名赠送给机械公司,机械公司使用了涉案域名并进行了续费。据此认定,机械公司享有涉案域名的所有权,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域名原有的相关权益由机械公司享有并无不当。
法院认定,李文作为涉案域名的管理人员,理应勤勉尽责。但涉案域名失效后,李文并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机械公司。之后,与机械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红星公司注册了该域名。后提供发票掩盖,使机械公司误认为涉案域名已续费成功。由此可见,红星公司注册涉案域名并非善意。现涉案域名由红星公司使用。
合议庭当庭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由于红星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故原审法院认定红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判决红星公司将涉案域名过户给机械公司,并无不当。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