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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院适用新刑诉法强制患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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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建华 通讯员 李汶熹 叶政茂  发布时间:2013-05-05 18:37:45 打印 字号: | |
  怀疑与其朝夕相处四十多年的妻子是“魔鬼”,浙江省洞头县大门镇一精神病人王某在深夜竟然残忍地将其妻子杀死。虽然王某实施故意伤害并造成他人死亡,但由于王某在实施犯罪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近日,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刑事决定。

  案发前后,王某总是谩骂自己的家人及几个兄弟姐妹是“恶魔”、“青蛙”,说“天师下来将你们收走”等等,讲话胡言乱语,双手乱舞,王某的家人发现其精神不正常,曾想将他捆绑起来,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最终导致亲情惨剧的发生。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办人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赶赴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因本案涉及到精神病认定等相关医学问题,特别邀请了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晚22时至次日8时期间,该精神病患者误认其妻子为“魔鬼”,在其家中二楼,采用拳打、脚踹等方式对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该精神病患者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庭审中,围绕着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进行调查,并充分听取了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最终认定,被申请人王某采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予以强制医疗。

  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改造。明确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司法化改造非常必要,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