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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年故意“碰瓷” 敲诈勒索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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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3-04-28 09:49:50 打印 字号: | |
  为敲诈他人钱财,利用他人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采取"碰瓷"的方式敲诈,共得现金6000元,并要求他人写下了1张22000元的欠条。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凌某、游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某纠集被告人游某、徐某、凌某等人在云田镇徐某家共谋敲诈勒索被害人小周钱财,何某提出小周有一台小车,而其没有驾驶执照,可利用"碰瓷"的方式利用其不敢报警的心理敲诈他的钱财,游某等人纷纷表示赞同。

  游某于是打电话给小周要其开车到徐某家,并由被告人徐某开小周的比亚迪F0小车与小周一起送人到市区,在返还徐某家途中,被告人何某打电话给徐某,要徐某将车交给小周驾驶,被告人何某、凌某等人驾驶两台摩托车向小周驾驶的小车方向迎面行驶,在与小周小车会面时候,凌某故意与小周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擦倒地不起,装作腿部受伤。何某等人立即上前威胁小周,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游某。

  随后何某等人一起将凌某送至卫生院,并谎称凌某伤势严重要报警为由威胁小周,小周因为无证驾驶害怕被处罚答应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随后何某等人提出要28000元私了,小周因身上只有1000元,提出将自己的比亚迪F0小车以5000元卖给游某,游某表示同意,并在银行取5000元交给小周,随后小周将6000元现金交给何某,并写下22000元欠条交给何某。

  事后何某分给凌某等3人每人1300元。8月初,因敲诈之事被他人发现,何某将4000元和欠条归还给小周,小周将欠条烧毁。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纠集被告人游某、凌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游某、凌某、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游某、凌某、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游某、凌某、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