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小齐受朋友之托,借他人摩托车后偷配钥匙,再与朋友一起盗窃寄卖。近日,荷塘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小齐受朋友黄某(因病住院治疗暂未到案)之托,盗取被害人李某的轻便摩托车。几天后,被告人小齐向李某借摩托车用,并偷配了摩托车的钥匙。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小齐伙同黄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口顺达超市门前盗窃李某的摩托车,由被告人小齐用事先配好的摩托车钥匙套锁,黄某用脚踩摩托车发动机,打开点火开关后,两人将被害人李某的摩托车盗走。事后,黄某将摩托车占为己有并给被告人小齐400元钱。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08元。
9月3日,黄某将被盗摩托车骑到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地标大厦的"小强寄卖行"当得1200元。到案后,被告人小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加、策划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小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