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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区业委会诉炒物业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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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自庆  发布时间:2013-04-09 07:56:56 打印 字号: | |
  南京一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十分不满,双方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下达逐客令,但物业公司就是不肯离开。无奈之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走人并移交小区物业用房等。4月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2005年底,南京龙凤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小区业委会)与南京养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养元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小区业委会认为养元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小区经常发生盗窃案件;养元物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经营出租,未按合同约定每半年公布物业收支账目,对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收入用处不明。2012年4月初,小区业委会向养元物业致函,要求其于同年4月30日前撤离小区,但遭养元物业拒绝。同年11月14日,业委会再次向养元物业递交书面材料,言明小区业委会已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要求其在半个月内与小区业委会办理移交手续,但养元物业仍置之不理。

  2012年5月,龙凤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养元物业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养元物业办理交接手续,退出龙凤花园住宅小区,移交被占用的八处物业服务用房。

  案件审理中,被告养元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到期后,对是否续聘被告公司,原告从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过表决,故其无权要求被告退出小区。被告二级资质被撤销后,随即获得了三级资质,龙凤花园小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被告具备为原告小区服务的资质。龙凤花园小区是一个大规模的小区,若被告不经全体业主同意而擅自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将处于真空状态,势必会影响小区数千户居民正常的生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在合同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交接工作、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未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续聘养元物业进行过表决,其无权要求被告退出小区的主张,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原告无需组织业主大会就是否继续选聘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进行表决,有权选择新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龙凤花园小区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依照2004年5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施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现作为三级资质的被告已不具备继续进行物业服务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