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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精神病人将人推下站台致伤 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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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凯锋  发布时间:2013-04-09 07:5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强制医疗案,作出了准予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了解,该案系北京市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2年11月30日16时20分许,宋某在北京市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将在站台边候车的被害人李某推下站台,致李某被正在进站的列车碾压受伤。今年1月6日,经法定程序鉴定,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3年1月7日,宋某被释放,并于同日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在庭审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与宋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就宋某的病情发展、既往发病状况和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检察机关就其提起的强制医疗申请和认定宋某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宋某的法定代理人承认宋某的病情及所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但提出其家人有条件治疗、看护宋某,并保证其不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检察机关对宋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宋某在2007年2月即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期间虽经多方治疗但无明显好转。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宋某曾连续多次发生无故辱骂、殴打他人的情况。2012年11月30日,宋某又在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在毫无缘由和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将被害人李某推下地铁站台,造成李某遭进站列车碾压后多处受伤。被申请人宋某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和公共安全,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其法定代理人虽了解宋某的病情发展及程度并予以治疗,但承认其病情无明显好转,也未能对宋某进行有效的监护和控制。在案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宋某的病情没有康复,仍然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予以强制医疗。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宋某予以强制医疗。现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说法■

  保障被申请人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该案的承办法官说,强制医疗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海淀法院为审理该类案件制定了详细的预案。鉴于被申请人无诉讼能力,与未成年人相似,创造性地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优良传统和相关经验运用到该类案件中,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由于被申请人无受审能力,法官在会见被申请人时会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可能无法保证每次都到场,法官借鉴“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强制医疗申请书、决定书及庭前会见时,均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强制治疗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场作为见证人,邀请其对法院工作予以监督,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鉴于强制医疗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剥夺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应享有不低于刑事普通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故海淀法院审理的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全部采取开庭方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出庭,海淀法院慎重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的同时,充分考虑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及主治医生的意见,确立被申请人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制度。

  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及其他身份信息应予保密。因此海淀法院从依法保护被申请人的个人隐私角度,所有强制医疗案件均不公开开庭审理,获得了检察官、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认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