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卡等,将租来的小车到拍卖行抵押,骗得现金4万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帕萨特小车。为了骗取寄卖行的钱财,杨某纠集并安排何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彭某等人持伪造的小车的假机动车行驶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假机动车保险卡以及姓名为徐汉辉的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一寄卖行以小车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骗走现金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朋友代替杨某出资40000元到寄卖行赎回该车。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起次要做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彭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