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已四次入狱,却仍不知悔改。又以帮人"了难"为由,要求他人支付"了难"费和宵夜费,遭到拒绝后,竟用跳刀将他人刺成重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125.82元。
2011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以替被害人石某"了难"为由,将被害人石某约到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一茶馆商量,后又一起吃宵夜,期间,被害人石某借故离开。
被告人李某见石某没有结账就离开,认为石某是故意不结账。随后,被告人李某在荷塘区文化路口找到石某,并向石某索要"了难"费以及宵夜费,石某不肯,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从腰上拿出一把跳刀将石某右大腿刺伤,造成其右大腿动脉、静脉及神经断裂,李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石某的伤情为重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故意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的身体,造成其七级伤残,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