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利用买来的电池水泵等作案工具,开着皮卡车专门针对停在工地内的挖掘机油箱下手,1个月疯狂作案5次,共偷得柴油825升。近日,荷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阳和小奇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小阳、小奇是既是表兄弟也是邻居,为了盗窃挖掘机的柴油,他们专门买来了塑料油壶、塑料水管、电池水泵等作案工具。2012年7月8日,小阳和小奇驾驶皮卡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高铁株洲西客站附近的工地上,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工地上的挖掘机内的油箱锁撬开,盗走挖掘机内的柴油200余升。
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小阳、小奇又驾车窜至株洲市云经新区职教城一工地,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工地路边挖掘机油箱锁撬开,盗走挖掘机内的柴油200升。
直至7月23日兄弟俩在荷塘区茶园村偷油后被抓获,他们已先后作案5起,盗窃停放在工地上挖掘机内0号柴油共计825升。值得一提的是,他们每次作案时,并不将车内柴油偷光,直到案发时,部分挖掘机的主人甚至没有发现车内柴油被窃。经物价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共计5758.25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阳、小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阳、小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小阳、小奇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阳、小奇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