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84年的杨某在2010年因盗窃被判缓刑,可他在缓刑期间仍不知悔改,半年内盗窃9次,盗窃金额近4万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之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一小区6栋2单元208号被害人家,用"一字起"将防盗门锁撬开,入室将卧室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掉。经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人民币3199元。
此后,被告人杨某利用"一字起"撬门锁的方式又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入户盗窃8次,总计盗窃金额39063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