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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讨要嫖资 寻衅滋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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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南 余岚  发布时间:2013-03-24 21:01:23 打印 字号: | |
  携砍刀向他人讨要钱财,竟然是在帮人讨要嫖资。近日,荷塘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4月21日晚上,刘艳(已判刑)以向被害人何某索要嫖资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等人,携带砍刀窜至株洲市荷塘区被害人何某的租房,以嫖娼未付全款为由持刀强要何某人民币400余元及手机一台,并威胁何某第二天再拿600元。2年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