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乡的宿舍暂住期间发现老乡卧室内放有一条金项链,见财起意的被告人兰某起了歹心,将项链盗走后卖掉。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兰某来到株洲市后,暂住在老乡租住的宿舍,2012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4时许,他在老乡租房卧室内的桌子抽屉里发现一条黄金项链,顿起歹心,将项链盗走。事后被告人兰某将盗得的金项链以3580元的价格卖给长沙市洞井商贸城一寄卖行,并用所得赃款购买一台手机。经鉴定,被盗金项链重12.125克,价格为3935.8元。
2012年8月4日,被告人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