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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赃物虽未及时估价 被告人照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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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 秦臻 陈军  发布时间:2013-03-03 23:19: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审结一起扒窃古币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袁某、王某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袁某、王某在大客车上用刀具割包盗窃乘客韩某古钱币26枚。后因害怕,三被告人将盗窃的古钱币送交该大客车司机。

  庭审中,被告人抓住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对涉案古币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的漏洞,认为被害人已经将涉案古币卖掉,司法机关将无法对其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用割包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虽然没有对古钱币及时鉴定估价,但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