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托运合同纠纷案。原告顾先生托运的2.7万元的货物丢失后将承运人告上法庭,但因托运货物时没有进行保价,法院判决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顾先生电机损失16500元。
2012年4月11日,顾先生与河南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物流公司为顾先生运输35台电机至湖北武汉。双方约定了货物灭失赔偿办法:办理保价运输手续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申明价格;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连同包装损失在内)赔偿额为受损货物单件运输的10倍,即仅赔偿该批货物中按照一件货物单价的10倍赔偿。协议签订当天,顾先生将3KW电机30台(单价750元),4KW电机5台(单价900元)交给物流公司托运,顾先生没有办理保价运输手续。但直至2012年8月,收货人并未收到该批货物。经查证,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顾先生多次与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物流公司答应按照约定赔偿部分损失,但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顾先生、被告物流公司双方在运输条款中约定,办理保价运输手续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申明价格,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连同包装损失在内)赔偿额为受损货物单件运输的10倍。根据原、被告双方运输协议约定,被告应按受损货物单件运输的10倍赔偿原告,即仅赔偿一台3KW电机损失的10倍7500元,一台4KW电机损失的10倍9000元,总计1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