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周某涉案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龚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实现银行抵押权后的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20万元。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无锡市作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
2012年7月21日,周某因资金流动向龚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0日,周某以无锡城区的一套房子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同月24日,龚某实际借款给周某40万元,并办理了上述房产余额抵押的他项权证,抵押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满后,周某先偿还了10万元,而其余的款项在龚某的催促下迟迟不还。今年1月,新民诉法施行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变卖周某的房产,支付其20万元。
经审查,法院认为,龚某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收条、说明等证据,周某也予认可。最后,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该案的法官殷天华说,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