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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精神病人不可登记离婚 民政部门草率颁证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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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豫 杨焕  发布时间:2013-03-03 21:57:50 打印 字号: | |
  民政局为精神分裂症患者颁发离婚证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2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行政诉讼案,判决被告民政局撤销该局对罗某与陈某作出的离婚登记。

  罗某与第三人陈某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4日罗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经医治病情好转出院。2012年8月31日罗某与第三人陈某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二人并未将罗某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真相如实告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未询问双方是否精神异常等实质审查,就草率地为二人颁发了离婚证。罗某的母亲知道离婚真相后将其女儿送到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2012年9月18日罗某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罗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罗某与陈某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罗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由其监护人代理。陈某擅自带罗某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民政部门向陈某和罗某核发的离婚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