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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判决两起“地沟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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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卫建萍 通讯员:刘鑫  发布时间:2013-03-03 20:10:4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上海2月28日电(记者卫建萍 通讯员 刘鑫)记者今天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黄浦区人民法院2月27日对2起在餐馆中使用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俗称“地沟油”)加工食物并予以销售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嫔在上海市雁荡路经营“福辣火锅川菜店”,自2012年6月起指使被告人郑伟在“鼎辣重庆火锅店”内使用自己店内回收的“地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郑嫔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郑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振江在上海市嵩山路经营“上海振江川菜馆”,自2012年5月起授意被告人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地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余振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杨才友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新闻链接■

  上海加大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力度

  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在通报近期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时说,上海高院院长应勇要求,对此类犯罪案件要零容忍,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据介绍,2012年,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6件,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问题豆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保健品、假冒“蒙牛”精炼火锅油、添加罂粟壳的烤鸭汤料、添加过量甜蜜素的豆浆、以鸭肉冒充的羊肉串案等。这些案件涉及面较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且超过90%为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记者了解到,为大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上海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上海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审判力量,提升司法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此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总结,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公开审判力度,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提升震慑和警示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而对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等情况,法院也将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积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