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6月30日晚,被告人樊某窜至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一安置房小区内,趁无人居住之机,将1楼2个居民户墙壁内预埋的铜芯软电源线盗走,所盗铜芯软电源线计1000余米;7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樊某又窜至该小区一房间内,盗得房间墙壁内预埋铜芯软电源线500米,被值班人员发现并抓获后报警。经物价鉴定:被盗铜芯软电源线每100米价格219元,总价值3285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