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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晚报》:家里挂了一只“鸟铳” 被警察发现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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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广 实习生:许超 通讯员:傅南  发布时间:2013-01-24 22:11:08 打印 字号: | |
  自制火枪打野生动物,不料触犯了法律。近日,市民沈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荷塘区法院判刑。

  沈某今年37岁,家住云龙示范区。2012年6月4日下午1时许,警方走访调查时发现,沈某家中挂着一支自制的“鸟铳”(一种火枪)。于是,民警将他带回刑侦大队进行审查。

  沈某交代,早在2008年3月份,他在家中利用买来的钢管、弹簧、铁片、木质枪托自制了该火枪。之后经常携带它进山打野生动物,平时把枪藏在自家的楼梯间内。

  经警方鉴定,该自制“鸟铳”系枪支。随后,沈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考虑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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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枪支,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枪支,不仅包括手枪、冲锋枪等军用枪支;还包括膛线猎枪、火药枪等民用枪支。不仅指整枪,而且还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枪支的弹药。我国对枪支的制造和销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确定的企业,才有权从事枪支的制造或者销售。
来源:《株洲晚报》2013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