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没钱了,竟将贼手伸向同屋租户。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某月来到株洲后,因在株洲没有住所,一直与两名被害人合租的荷塘区某小区。7月,因生活费已经用完,便产生盗窃租房内电脑卖钱的想法,7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文某来到租房内,进入两间无人的卧室进行盗窃。盗走3台笔记本电脑。
事后被告人文某将3台笔记本电脑卖得225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三台笔记本电脑总价值为7850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将三台电脑退还给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