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男子沈某为打猎而自制鸟铳,岂不知已触犯了刑律。近日,荷塘区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2年6月4日13时许,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对其辖区走访调查时,发现居住在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的被告人沈某家中有一支自制的"鸟铳",并将沈某带回刑侦大队进行审查。通过讯问,被告人沈某交代了其在2008年3月份向同村村民吴某要了部分火药,同年6月在自己家中利用买来的钢管、弹簧、铁片、木质枪托自制了一支"鸟铳",之后沈某经常携带自制的"鸟铳"进山打野生动物,直至2010年冬天火药用完后,沈某将自制"鸟铳"存放在自家的楼梯间内。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自制"鸟铳"系枪支。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