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行政裁定书及相应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湖南省怀化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仍然拒不主动履行相关义务。1月4日至6日,荷塘区法院干警顶着风雪,不畏严寒,历时3天,奔赴浏阳、武冈两地,将该公司应缴的执行款及罚款共计805900元全部扣划到位。这也是新修《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起适用该法决定罚款的案件。
2012年12月,该院立案受理了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怀化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一案。12月下旬,经依法审查,该院作出裁定,并将行政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签收了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1月初,因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该院决定对该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
1月4日,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贺武夷紧急召集非诉执行局干警,详细部署了执行方案,并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弘亲自带队,迅速出击,最终于6日将全部款项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