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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30天 五传销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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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2-12-26 21:05:22 打印 字号: | |
  为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以"家"为单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30天。近日,荷塘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5名传销人员有期徒刑1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肖某、邹某、洪某、刘某、范某陆续在株洲市荷塘区加入"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被告人肖某担任该传销组织的"家长",位置在株洲市荷塘区一小区内。2012年4月24日,被害人小张被张保全骗入传销窝点的家中,为发展小张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肖某纠集邹某、洪某、刘某、范某等人,采取将门反锁、轮流贴身看守及言语威胁的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直到2012年5月23日21时被解救。小张被限制人身自由近30天。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邹某、洪某、刘某、范某为了让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邹某、洪某、刘某、范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邹某、洪某、刘某、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