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叫来的陪唱女子感到不满,唱完歌后又被索要小费,被告人宾某、唐某感到丢了面子,遂纠集吴某、郭某等人殴打恐吓被害人,造成两被害人轻微伤。近日,荷塘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宾某、唐某因对被害人龙某所叫来陪唱的三名女子不满,还被其索要"小费",更觉得丢了面子,商量叫人教训龙某,遂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等人手持铁管、砍刀在株洲市荷塘区四三零厂电影院附近将前来要钱的被害人龙某、小钢强行拖下车进行殴打、并采取恐吓、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勒索了龙某3100元现金。经鉴定,被害人龙某、小钢两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宾某、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郭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宾某、唐某均起主要作用,皆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某、郭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唐某、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宾某赔偿了被害人龙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