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插门入室的手段,潜入小区连盗4户人家,盗窃财物总价值达万元。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一小区内,采取插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分别盗得该小区1811号住户被害人家中触摸屏手机一台,914号住户家中现金4600元,417号住户家中现金2700元、手机一台,410号住户被害人刘春家中现金1500元。经物价鉴定: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0936元。
2012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再次窜至该小区,利用插门入室的手段,进入1112号住户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巡查的保安发现并被抓获。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于2012年6月5日在城市公馆1112号的盗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