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统计
返回中国法院网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媒体报道
诉讼服务 [管]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规章制度
|--预决算公开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动态
|--执行曝光台
|--执行须知
法院公告 [管]
|--公示公告
|--减刑假释公示
|--开庭公告
司法调研 [管]
|--调研园地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
法院文化 [管]
|--文化活动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专题报道 [管]
微信
微博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审务公开
执行公开
法院公告
司法调研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为小利盗窃手把线 触刑律被判缓刑
分享到:
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2-12-23 22:40:3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先后5次盗窃电焊机的手把线,除一次未遂外,每次销赃得款只有百余元,却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凌某和余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某厂组装车间做事时,趁车间里没有人,凌某将电焊机上的8米长的手把线卸下来,余某将手把线拿到工具房里剥掉皮,之后余某将铜线缠在腰上带出厂外销赃,得赃款200余元,二人平分赃款。
此后,被告人凌某又先后4次自己或与他人趁车间无人时盗窃手把线,共盗得电焊机手把线52米,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中心鉴定为58元/米,共计价值为3016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共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有四次盗窃作案系共同犯罪,因其他同案人均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凌某于2011年2月8日的盗窃作案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主动退赃1972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