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89年的被告人杨某和生于1991年的邓某均是来株洲务工的农民工,却不好好工作,打起了盗窃摩托车的歪主意。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和邓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邓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一砖厂,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砖厂内的一台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推出砖厂,由被告人邓某采取扯下点火开关线对接的方式将摩托车踩发,被告人杨某骑车带着被告人邓某将该摩托车盗走。伺候,被告人杨某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其和邓某两人各分得250元。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2450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邓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邓某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车已追回,失主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